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22年03月11日  

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业务精通、勤政务实、廉洁高效、作风优良的审计干部队伍,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全处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中央、省、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人归口管理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

    第四条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程跟踪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河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坚持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疏漏、隐匿甚至歪曲审计事实,导致审计质量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在库中随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对重大审计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贯彻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六条  增强服务意识。在审计监督的同时,全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对全校师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提升,要坚持务实的工作作风,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把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来办公室办事的师生做到热情、礼貌、快捷,对被审计单位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回复,及时办理。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不赠送、收受现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任何人不得索贿或变相索贿。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在廉洁从政上作出表率,带头落实各项制度和法规,自觉接受监督;全体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情况纳入部门及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并具有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