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销毁会计资料

2014年06月25日  审计处

来源:兰州大学审计处

某高校审计处在对本校某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刘某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学院在举办2000年成人高考考前辅导班时,利用自行印制的收据截留应上交学校收入20.5万元,已支出5.2万元,其中:发放值班酬金3.6万元,教室租赁费1万元,退费0.6万元,其余资金用于本院的资金周转。更为严重的是该学院以前年度亦有此类违纪问题发生,为逃避检查、监督,已将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全部销毁,无法查证。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 各种经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第四条规定, “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有效,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 。该学院无视国家财经纪律,截留收入不上交学校,销毁会计资料,违纪性质严重。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以上违纪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审计处根据财监字[1995]2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下达了审计意见书:截留收入的余额15.3万元如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分配使用。建议组织部门责令其认真反省,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处理。校财务处已收缴该院 “ 小金库 ” 余额15.3万元;校组织部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解除该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案例评析:新的《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既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又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就要求单位负责人必须带头遵纪守法,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学校院、系、部、处截留收入私设 “ 小金库 ” ,自收自支,产生此类违纪事件的主要原因是: ① 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② 受小团体利益驱使,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顾学校整体利益,逃避学校监督。 ③ 基层财经管理工作薄弱。以上案例说明,高校财经活动中违纪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引起学校领导和财务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教育、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审计监督是预防和遏制该类违纪事件发生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