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2023年07月06日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2376


河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化解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河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规范审计行为,实现审计目标,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内部审计质量,通过制定和执行审计办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实施规章制度及控制措施等方式而进行的质量控制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所开展的各项审计工作。外部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学校委托、聘用,承

办或者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及效果;

(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审计部门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质量控制通过督导、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审计部门质量控制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手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廉洁奉公。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发展规划。开展项目审计时,要成立审计组,委派具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认真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出具项目审计意见前,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做出的审计判断、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复核可采取与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等方式进行。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做出的判断、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引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是

否适当,是否与被审单位进行了适当的沟通;

(二)审计组是否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意见及其相关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三)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明确、表述恰当;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是否对异议事项进行了研究、核实,对确应采纳的意见是否予以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拟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客观、准确、清晰、完整,重大事项有无遗漏,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行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审批程序和报送主管校领导及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及时对审计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完整、有序、精练,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审计部门应制定专人负责保管审计档案,对具备移交学校档案馆集中管理的审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并做好清点、登记造册、

签字盖章等工作。

第四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包括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组工作的质量控制和审计组成员对其工作的质量控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部门授权办理的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认真进行审计前调查,充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了解审计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及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三)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做出明确安排,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跟踪审计业务进程,指导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二)解决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其重要程度考虑是否调整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

(三)识别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对疑难的法律、技术及其他事项,向审计部门或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四)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可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直接进行,也可以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审计组内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完成。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执行;

2.是否实施了充分恰当的审计程序;

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对相关证据是否进行了适当的记录;

4.需要咨询的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并对咨询意见进行记录和执行;

5.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否已全部实现;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复核人员应将复核情况在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的记录,签署姓名和日期,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督促审计底稿编制人及时修改完善。

(五)对查出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的法律、技术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和请示。

第十八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督促审计组成员认真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证据获取被审单位的签章确认;

(三)对查出的问题与被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四)形成的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纳被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其他。

第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内部审计规范开展审计业务,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成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工作,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 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按照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时,对委托审计项目应明确审计目标、内容、范围、时间,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制定并提交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发现问题、评价依据、提出意见建议应符合规范要求,应接受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取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委派一名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全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

后质量控制,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形成的审计结论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工作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对于委托的审计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审计部门应拒绝使用外部审计结果,拒付或酌情扣减相关费用,并追

究其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