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1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精神,参照《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联合召集。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可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成员单位。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研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二)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三)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干部谈话的重要内容;
(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任免、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总体工作安排;
(二)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三)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违纪违规线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进行处理;
(四)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
(五)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处的问题,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各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
(六)查处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以及阻挠、拒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的错误行为,保障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账簿、凭证和电子数据;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财务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报表、账簿和电子数据;
(二)及时、完整地提供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三)针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加强管理,改进相关工作,推进整改落实。
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将联席会议审议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接受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向党委组织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
(五)负责起草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对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南中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院行字〔2009〕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