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23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装饰) 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计划投资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建 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修缮、装饰工程)都必须接受 审计监督。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审计范围 及内容,原则如下:
1.单项投资估算价 50 万元(含)以上、履行公开招投标 程序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对投资估算、勘察设计、工程量清 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竣工结算及 财务决算等环节内容进行审计;
2.单项投资估算价 10 万元(含)以上且不超过 50 万元、 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对招标控制价、招 标文件、合同、竣工结算等环节内容进行审计;
3.单项投资估算价不超过 1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 理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处对审核结果进 行抽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采取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 - 3 - 会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 式。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委 托社会审计咨询费用应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内。
    第五条 单项投资 10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竣工结 算,未经审计处审计,计划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审计工程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2.审核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3.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资 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资金计划;
4.审查设计规模和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 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5.审查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编制内 容是否全面、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修改内容是否完整 齐全;
6.审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 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招标控制 价或施工图预算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7.参与审查 20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标程序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 风险;
8.参与审查 20 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合同的主体是否 合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全 面,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 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审查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 标准,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审查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单项 20 万元(含)以上 的重大变更项目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 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 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为施 工单位(供应商)谋取利益的行为;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准 确、合理;
3.审查主要材料和设备物资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有无假冒伪劣产 品;对须定价的材料,工程管理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各 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价格;
4.审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 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 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5.审查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 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 相符;
6.审查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 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主要审查内 容如下:
1.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1)结算报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2)结算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有 无重算、多算现象;
(3)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4)审查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 否准确、合理;
(5)审查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 和设计文件相符,有无高套、错套现象;
(6)审核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审核合 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 到位;
(7)审核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和配套的附属工程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2.竣工决算审计:
(1)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主要检 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 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 准确,有无对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前 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 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 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 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 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 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主要检查交付的 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4)审查工程项目结余资金的正确、合规性。主要检查 建设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 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 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 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 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 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 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如下:
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送审;
2.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并向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3.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投资估算和设计概 算。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 程序如下:
1.单项投资估算价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工程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审计资料后,审计处负责编制控制价 (施工图预算),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2.单项投资估算价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程量清单 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可由审计处委托社 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
3.单项投资估算价 2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应由审计处和工程管 理部门分别委托两家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同时进行,并由工程 管理部门与审计处一并对两家单位编制情况进行核对,减少 编制误差。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审计程序如下:
1.对达到招标额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2.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并向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3.工程管理部门应参照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程序如下:
1.对达到招标额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文件的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审核、送审;
2.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向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3.工程管理部门应参照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合同文件; 其他各类合同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审 计处负责抽查。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如下:
1.送审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 部门负责初审,填写《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报审表》;
2.审计处依照下述时限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 部门意见:
(1)送审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 程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
(2)送审金额 5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的项目,从接 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28 天内;
(3)送审金额 2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项目,从 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56 天内;
(4)送审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从接到完 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 70 天内。
3.单项送审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结算 工作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
4.相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 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 议;
5.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后出具审计报告 单,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6.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根 据审计结果和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等条款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如下:
1.符合财务决算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向计 划财务处提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需材料,计划财务处负责
编制财务决算,并送审计处审计;
2.如项目需第三方审计中介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 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审计;
3.受托中介审计机构完成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 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 作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 求工程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工程项目相 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3.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 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5.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6.施工单位(供应商)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工程管理部 门初审结算书、送审清单;
7.工程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 证明资料;
8.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10.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供货商)在规 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对施工单位(供 货商)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 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 作,完成审计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工程管理部门, 并对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管理部门 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1.违反项目规划、招标投标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2.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 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 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1.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2.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 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 大损失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中医学院
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院行字〔2009〕
1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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