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与审计工作协同机制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23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 纪检监察与审计工作协同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加强学校纪委监   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审计处在惩治腐败中的协作。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 有   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   纪检监察与审计工作协同机制办法。  
一、总体要求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审计处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在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工作中密切   联系、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强化信息沟通,扩大资源共享,   促进成果运用,实现优势互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多层次联系协同机制  
(一)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学   校审计处作为协作配合和综合协调部门,对口负责问题线索及   文书材料的移送、受理和办理结果的反馈,协调双方之间协作   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联络沟通事项。  
(二)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 1 次校纪检监察和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协调   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综合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成因、特点、手段   和变化规律,研究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提升   监督质量,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三)业务沟通协作制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加强业务   沟通,及时通报双方关注的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和重点内容,   相互提供业务协助支持,提高工作针对性,形成协作配合的工   作机制。  
1.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根据需要   可向学校审计处了解被调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审计情况,必要   时可调阅审计档案资料。学校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也可   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了解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相关   信息,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可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予以   提供。  
2.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查办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对   涉及审计专业性事项,可请学校审计处进行配合查证;学校审   计处需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等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可请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规定   先办理。  
3.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学校审计处对同一单位开展   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沟通,及时   通报情况,协商研究问题,发挥监督的综合效应。  
(四)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查办案件或监督检查过   程中,需要审计人员参加,可请学校审计处组织政治素质好、   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参加相关工作;也可委托学校审计处聘   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专项性财政财务会计资料等查证工作,并   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负责解决。  
三、建立协同工作程序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需要学校审计处办理问题   线索或有关事项,需填写《移送问题线索(事项)通知书》,  
并附相关材料;学校审计处对应当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   室的问题线索或有关事项,需制做《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   相关材料。移送单位按照程序报请领导审批同意后,在 5 个工   作日内移送接收单位。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需要调取相关审计资料的,   需填写《协查函》并盖公章,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工作人员持   《协查函》和有效证件到学校审计处办理,学校审计处应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三)学校审计处对审计项目作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经   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抄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   公室备案。  
(四)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学校   审计处协助配合,需填写《提请协助书》并加盖公章,交学校   审计处按程序办理。学校审计处在审计监督中需要学校纪委监   察专员办公室协助相关工作,需填写《提请协助书》并加盖公   章,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重大复杂事项,   可由双方分管领导直接协商解决。  
(五)学校审计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落实,   可请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督促整改工作,对整改落实不力   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   跟踪审计,对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   应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送问题线索,将违规违纪   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精细化分类,在全   面梳理归类、明确问题性质、清晰界定责任、提出处置建议的   基础上,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送问题线索,进一步提   高审计成果运用的综合效果。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学校审计处针对发现的问题,   对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界定相关人员的相   关责任,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办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   见回复、单位政治生态评估等工作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报告》及相关人员责任界定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对审计结果   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四)学校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重大事项,报   送校党委、校行政,同时报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并将   相关材料及领导批示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学校审计   处在移送的材料中,应对相关领导干部需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   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五、建立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  
(一)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时,遇有单位和个人故意拒绝   提供资料和情况、阻碍审计工作开展的,或者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会计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   取得的资产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   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审计整改中屡审屡犯、拒不整改的被审   计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审计处可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   行问责。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学校审计处应切实加强   责任追究,对隐瞒不报、压案不移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学校审计处应   制定内部   运转程序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存储介质   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安全有序。  
(四)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   人和无关人员泄露问题线索内容,不准接受被反映人赠送的礼   品、礼金或宴请。  
(五)对隐瞒、截留问题线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或以   问题线索谋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问题,   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