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11月19日  审计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 教财〔 2007 〕29号 )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须接受审计监督。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额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学校计财处、国资处和审计处共同参与并负责审核。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维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议标是否公正、合法;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基建、维修项目承包合同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是否全面、合理,合同条款、补充协议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实质性背离,与工程结算直接相关的条款是否全面、清晰,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取费、资金拨付办法、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明确、合规。

第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采用的概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二、工作量是否根据施工图纸、定额及其计算规范进行。

三、概预算单位套用及定额换算是否正确。

四、材料报价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持平。对数量多、价值高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材料,在采购时进行现场跟踪审计。

五、各项取费是否按相关规定或合同计取。

第六条 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一)送审计部门审核的基建、维修招投标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书;

2、招标文件、标书;

3、施工合同(协议);

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6、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7、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签名或记录;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二)基建、维修项目决算送审资料应经施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签字盖公章)方可有效;如送审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部门不予签收决算资料或不进行结算审核。

二、工程造价审查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按合同和相应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

6、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二)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实测实量的工程项目;

5、交付使用的资产;

6、预留的尾工工程;

7、其他需要查勘的事项。

(三)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的必要签证: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计划外工程项目。

对于以上情况施工单位没有取得合规签证的,审计部门将不予以结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施工合同对工程进度款进行严格把关,在审计之前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中有具体约定比例的,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比例。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比例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的70%。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八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程序和方式

一、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应于年初(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将计划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二、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基建、维修项目的考察队伍、招标、开标、议标、交底、材料定价、验收等每项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审计部门参加。

三、审计部门对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进行会签,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合同后方能开始工程施工。

四、基建、维修项目结算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并整理齐全资料后,送审计部门审核。

五、审计部门根据基建、维修项目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安排审计,在无特殊情况下应自收到基建、维修项目结算资料起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方式(审计处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由审计处领导根据项目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决定。

六、审计部门在进行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七、施工单位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定案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审计处应当在二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施工单位对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议。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提请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院行字(99)32号《河南中医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