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9日  审计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加强对受托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 教财【 2007 】29号 ) 、《河南中医学校招标管理办法》(院行字【2009】7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 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招标程序按规定由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备选单位数量的确定,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一般情况下中标备选库有效服务期为三年,期满后,审计处根据受托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延续或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计难度大,受现有审计资源、专业技术限制无法独立完成的审计项目;

2、时间紧迫,审计处无法调整工作安排的审计项目;

3、基建、修缮工程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全过程审计项目;

4、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

5、政府有关部门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6、其他认为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由审计处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签定委托协议。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校外机构审计。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审计处立项(注明需委托审计),报院领导批准;

2、从备选库中选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3、审计处指定专人协调和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5、支付审计费(以中标价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并以此办理审计费的结算,审计费用列入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成本)。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