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09月12日  审计处

 

河南中医学院文件

 

院政字〔2014111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学院   

2014720

 

 

 

 

 

 

河南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审计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其他渠道资金对我校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的资金投入。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审计是指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或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审计处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与该工作经费活动有关的单位行使各自工作职责,并须向学校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信息、资料、工作联系人和必备的工作条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及要求并结合学校学科管理的实际,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的拟审项目拟定委托审计计划书,报经学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委托(附委托审计计划书及批示)。如遇重点学科带头人中途变更等其他情况需要在年度计划外追加审计项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审计有关的重要会议,提供拟审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书或任务书、建设期内的年度经费预算书、相关工作报告、经费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控制并监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提供审计所需的经费财务报告、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三)学科所在院(部)负责重点学科的建设,需提供项目总结文件、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相关合同以及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审计处在收到实施审计所需的齐全资料后,方可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经费预算和决算审计

预、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资金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超预算和随意调整预算的情况,确需调整的是否执行了规定的程序;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经费来源审计

各级财政补助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学校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三)经费使用审计

1.审查经费使用是否符合下列范围:人才引进与培养、学术团队建设、设备和图书购进、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2.审查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以下违规支出事项:赞助、捐赠、罚款等;非学术性的交流、考察;购置交通工具及投资基础建设;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消费、投资活动。

3.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支出。

 (四)经费管理审计

1.审查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否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和挤占等情况。

2.审查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其中重点审查是否实行学校——院(部)——学科三级管理、以学科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审查利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国有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采购及其他经济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合同;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是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4.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依据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出具的重点学科拟审项目计划及委托书,合理安排审计时间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二)审计处成立项目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即院部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处自审计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在接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将书面复核意见送达被审计单位,最后形成的审计结果报告,经审计处处长审定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审计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将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15日内,向主管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校领导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未更改应按原审计结果报告执行。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或校审计处对主管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六)审计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结果报告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七)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审计处理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审计处应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对有严重违反国家、上级机关、本校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