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4年09月12日  审计处

河南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河南省及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经费的相关合同及规定,以及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对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其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根据科研项目类型,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分为如下几类: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计财处、审计处、科技处会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内部科研经费审计。 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需要,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审计处的安排,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项目经费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

2、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是否独立建账,是否专款专用;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存在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4、按照项目合同书,审核项目总经费以及上级拨款经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5、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科技经济政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6、科研项目经费采购设备、图书、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核算;

7、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8、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完善有关签字或盖章(印鉴)手续;  

2.科研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技处和计财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费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 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二)内审项目的审计程序

1.内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技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并结合上级有关政策及要求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确定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技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审计处在接到科技处的审计委托书后,成立审计小组,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项目单位或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2.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审计小组报送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3.在审计过程中,科技处、相关单位及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小组工作。

4.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小组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5.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单位)、及科技处意见后,报主管审计的学校领导审批,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6.审计处向科技处、相关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科研经费审计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验收。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结题项目的需要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项目结题审计类型,如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明确中介机构范围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选定中介机构并报审计处登记备案;如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未明确中介机构范围的,则由审计处在校内审计单位备选库中进行选定,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委托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绕过科技处和审计处私自对外委托中介机构。

2.确定中介机构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向中介机构审计组提供相关材料,审计组负责审计工作。

3.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后2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和审计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审计费用在被审项目的科研项目经费或科研管理费中列支。

5.审计项目终结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项目的审计资料留存审计处一份,审计处做好审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6.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项目依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会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4.计财处出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部审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3.有对外协作项目的,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以及合作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说明;

4.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等)

5.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6.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

7.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8.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没有列入审计或审签范围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验收项目经费审签申请,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由科技处、审计处、计财处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审批意见。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经费支出原则上应报销完毕,经费节余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