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22年06月07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道路管网、网络通讯、设备安装、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凡计划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均纳入审计范围,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1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审核,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处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凡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二)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资金预算计划;

(四)是否制定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五)设计概算是否准确、经济评价是否合理、编制内容是否全面、修正概算的依据是否有效、修改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六)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人为拆分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八)合同主体是否合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合理;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二)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变更项目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对金额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是否存在以变更名义为施工单位(供应商)谋取利益的行为;变更估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物资等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有无假冒伪劣产品;对须认质认价的材料,项目管理部门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各方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或询价确定材料价格;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五)隐蔽工程等现场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相符;

(六)工程索赔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理由和索赔证据是否充分、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

本条第(二)、(三)、、(五)项适用于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结算审计

1.结算报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2.结算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量规范、是否准确,有无重算、多算现象;

3.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价差计算是否准确;

4.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5.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设计文件相符,有无高套、错套现象;

6.工程类别、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审核合同中有关造价优惠、工程质量和工期奖罚的条款等是否执行到位;

7.列入建安主体的水、电、暖和配套的附属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是否齐全并符合勾稽关系要求,账表是否一致;检查决算说明书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对不具备竣工决算编制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前或强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问题;

2.审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有无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分析资金不到位的原因及其影响;核实计划总投资和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检查投资计划调整是否合规,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和分摊办法是否合规;分析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如有超概算的情况应核实其金额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主要检查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4.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正确、合规性。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及剩余材料、设备等物资的真实性和处置情况,包括核实库存设备、专用材料账实是否相符;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相符,有无“白条”抵库现象;检查应收、应付款项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是否及时进行清理,有无虚列往来账,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承包商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计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送审;

(二)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并向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计意见反馈

(三)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十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审计程序

(一)在项目招标采购计划申报程序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审计处递交《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函》,由项目管理部门向审计处递交编制申请及相关审计资料,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内容开展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并不定期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流程进行抽审;

(二)单项投资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并征求项目管理部门意见后实施;单项投资估算价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审计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校内或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开展;

(三)单项投资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应由审计处和项目管理部门分别委托两家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从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同时进行,并由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一并对两家单位编制情况进行核对,减少编制误差。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审核程序

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计划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进行会审,具体要求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送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报送表》,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并向项目管理部门反馈审计结果初步意见;

(二) 项目管理部门自接到审计结果初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三)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后出具审计报告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四)项目管理部门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根据审计结果和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等条款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达到财务决算条件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需材料,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决算初步编制报审计处审定

(二)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并由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的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款项支付审签程序

(一)项目招标筹备阶段,建设项目在评估、投资估算、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环节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审计处对支付情况进行抽审。

(二)项目实施阶段,审计处对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等支付工作进行审签,并根据工作需要出具“跟踪审计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签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工作。

未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审计处将对支付情况进行抽审。

(三)项目竣工阶段,审计处对所有建设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书,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后需要支付的其他款项,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工作。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项目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送审资料包括: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文件、补充协议书;

(五)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工程造价文件;

(六)施工单位(供应商)报送的工程结算书、项目管理部门初审结算书、送审清单;

(七)项目管理部门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材料价格证明资料;

(八)设计变更、现场经济签证、材料价格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九)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供货商)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项目管理部门,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存档;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同时对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违反项目规划,擅自扩大或减少建设范围、建设标准等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管理失职而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办理或延误办理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支付或延误支付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款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的;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审计过程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业务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河中医政〔2019〕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