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022年03月11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内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学校发展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公共权力规范运行,加快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实际负责专项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全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主要经济事权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国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部门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

(三)审计部门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最终名单。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性质以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以及审计资源,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本人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管理、附属单位和后勤管理、校属企业管理情况;

(八)任期内有关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九)对分管专项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审计部门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协助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期间,审计组要以适当形式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情况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财务、资产等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五)资产增减变化、保值增值相关资料;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专项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按程序报送主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以及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个人遵守廉洁规定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监督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

(四)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以及相关委托审计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河南中医学院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院行〔2011〕16号)同时废止。